时间: | English | 中文版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热点新闻

西安中院1案例入选陕西省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4-08-15 16:58:46 打印 字号: | |

8月15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选编发布10件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西安中院1篇典型案例入选。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诉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走私珍贵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生物多样性保护  绿色“一带一路”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8日,窦某和宁某注册成立某生物科技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主要经营项目为海水鱼、鱼缸、养殖设备、耗材、珊瑚等。宁某于2021年4月退出该公司经营,此后该公司由窦某实际控制。2021年7月至2021年10月期间,某公司先后分五批向广西廖某某、越南供货人“阿娟”(身份不详)等多个渠道订购各类来自于越南等国的活体珊瑚,并提前支付“边界费”“清关费”等费用。“阿娟”、廖某某组织人员以绕关的方式将活体珊瑚走私入境,通过航空物流的方式运至西安,该公司通过其门店、微信等途径对外销售。经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鉴定,其中7598株系纳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以下简称国际公约)及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保护的珍贵动物珊瑚纲石珊瑚目物种,交易价值合计176084元。


检察履职


2023年5月,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西安市检察院)在审查一起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刑事案件时,发现可能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遂启动生态环境检察专门化机制,确定由专门的办案团队负责办理。西安市检察院经咨询鉴定机构,认为涉案珊瑚来源地不明,难以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且查获时并未分别称重,无法按照法定评估方法计算价值,按照有利被告原则以交易价格认定珊瑚资源损失。该院认为珊瑚纳入国际公约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保护的珍贵动物,应依照国际公约及国内法进行同等保护,走私“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珊瑚的行为,既直接侵害该国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又损害了我国履行国际公约、共建绿色“一带一路”等国家利益。海洋生态系统是全球最重要的生态系统之一,影响着全球生态系统的稳定与安全,珊瑚礁又是生物多样性最高的海洋生态系统,加之我国与越南等地在地理意义上更加紧密,该生态破坏行为亦侵害了我国的海洋生态系统。经公告程序,2023年12月22日,西安市检察院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追究某公司及窦某的刑事责任,并判令某公司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支付生态资源损失176084元。


法院裁判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珊瑚作为纳入国际公约及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是宝贵的自然资源。我国系上述国际公约的缔约国,有履行国际公约共同保护地球生态资源的责任。某公司走私珍贵动物的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造成了珊瑚的永久性损害,侵害了公共利益,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应承担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民事侵权责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认定某公司及窦某构成走私珍贵动物罪,判处单位罚金8万元,窦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罚金4.5万元,某公司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支付生态资源损失176084元。某公司及窦某已自愿履行判决,未提出上诉。


案件生效后,法院向某公司发出了关于合法合规经营的司法建议书,实地考察了某公司经营、销售场地,并要求某公司书面反馈工作进展情况。


典型意义


我国疆域辽阔,陆上邻国众多,海岸线长,在履行国际公约、共建绿色“一带一路”中担当重任。本案走私的珊瑚来源于越南等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本案的办理,打击了走私石珊瑚的黑色产业链,延伸了公益诉讼的职能范围,实现了刑事、民事责任追究的全覆盖,以及境内外野生动物法律责任的平等适用,强化了对破坏“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珍贵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打击和保护力度,为司法机关参与共建绿色“一带一路”探索了新的路径。


 

来源:陕西高院
责任编辑:白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