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 English | 中文版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热点新闻

司法守护少年逐梦,西安法院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4-05-31 17:08:10 打印 字号: | |

西安法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目  录


案例一:严厉打击利用特殊身份性侵未成年人犯罪


案例二:农村外嫁女的子女在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案例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通过合法途径行使监护权


案例四: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切实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案例五:支付抚养费是父母的法定义务


案例六:保险公司应遵循法治化、科学化、人性化的原则制定保险条款及理赔标准


案例七:研学旅行也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案例八:未成年人也应遵守交通规则


一、严厉打击利用特殊身份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甲某猥亵儿童罪案


【案情简介】


甲某作为补习班教师利用补课便利对未成年人小乙进行猥亵,小乙告知其母亲后报警,公安机关将甲某抓获。


【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甲某利用教师身份对未成年人进行猥亵,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对甲某依法判处刑罚,同时判决禁止甲某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特殊人员性侵女童案,法院在充分保护女童合法权益的同时,严格落实特殊行业人员从业禁止法律规定,作出禁止甲某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的判决,彰显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侵犯儿童权益犯罪和全面保护未成年人的司法理念。


二、农村外嫁女的子女在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乙某与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


【案情简介】


甲某(女)系某村组村民。甲某与外村村民结婚,婚后甲某户口未迁出村组,其婚生子乙某出生随母落户在该村组。后该村土地被征收,村组制定的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规定对外嫁女子女一律不予分配,故未向乙某发放征地补偿款。乙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给其分配征地补偿款。


【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乙某出生时其母系该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乙某因出生落户取得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且户籍登记时间在土地征收协议签订之前, 应享有征地款的分配权益,村组分配方案部分内容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侵害了乙某的合法权益,故判令村组支付乙某征地补偿款。


【典型意义】


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片面地将外嫁女及其子女排除在享有分配权成员名单之外,并通过村民会议作出剥夺妇女及儿童合法权益的决定。农村外嫁女子女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宅基地使用等方面的保障,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物质基础。村组拒绝向乙某分配征地补偿款,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且有违男女平等的社会价值观,故法院作出支持外嫁女的子女向本村组主张土地补偿收益的判决,既符合法律规定,亦维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通过合法途径行使监护权——甲某与乙某婚内监护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甲某与乙某婚后生育一子,后双方因矛盾分居,孩子随母亲甲某生活。分居期间,甲某接孩子放学回家途中,乙某与其亲属将孩子抢走,双方发生激烈冲突并报警,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乙某将孩子带离后甲某再未见过孩子。甲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乙某立即停止侵害其对婚生子的监护权、乙某七日内将婚生子送回,并要求乙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父母双方的监护权是平等的,即使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行使监护权时亦不应侵害、阻止另一方行使权利。乙某擅自将婚生子抢走,且未明确告知甲某孩子的住所,致使甲某长期不能抚养、探望孩子。法院依法对乙某的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并判令乙某停止侵害甲某监护权、将孩子送回暂由甲某监护、赔偿甲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时,法院认定在甲某暂时抚养照顾婚生子期间,乙某同样享有探望权,并对探望时间和方式进行规定,还向双方发放了《关爱未成年人提示》。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不得以抢夺、藏匿孩子的方式争夺抚养权,但在司法实践中,离婚诉讼当事人为争夺未成年子女抚养权或者出于其他目的,恶意抢夺、隐匿孩子的情况时有发生,此类行为不仅会给孩子和其他当事人带来长期的精神伤害,还会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危及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虽现行法律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抢夺、藏匿子女的侵权责任并无明确规定,但通过本案参照人格权规定进行审理,人民法院依法对抢夺、藏匿孩子的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充分保障了妇女及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亦保障了另一方的探望权。通过依法保障婚内监护权及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判决,明确了促进家庭和谐稳定、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价值取向,向全社会传递了尚法崇德、明理增信的法治理念和正确的家庭伦理观。


四、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切实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甲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


甲某之母在某医院行剖宫产术,生育甲某。甲某出生后出现青紫窒息,于当日被送往医院救治, 后被诊断为新生儿缺氧性脑病。后甲某陆续在多家医院治疗,并领取《残疾人证》,显示为肢体残疾。甲某将某医院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其医疗损害各项损失。


法院受理后,甲某申请对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与甲某的损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进行鉴定,并同时申请鉴定伤残等级、康复费、护理期、后续治疗费、护理依赖程度。经法院委托,多家鉴定机构均未进行鉴定工作。甲某提出因医院拒绝提供病历资料原件导致鉴定机构无法鉴定,认为应推定医院有过错,并应承担其各项损害赔偿责任。


【处理结果】


法院查明本案多次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多家鉴定机构均未接受委托,但在审查病历中发现医院可能存在伪造篡改病历的情形,对此该医院既无法提供原始病历,也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因此造成本案不能鉴定的责任在于医院,故应推定医院对甲某的全部损失承担责任。虽然未鉴定护理期和护理依赖程度,但根据甲某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其需要长期护理,因此按照部分护理依赖支持其长期护理费,并支持甲某要求医院赔偿其各项损失的主要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医院往往处于主导地位,患者取证困难。本案中通过审查全案证据,在细致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人民法院从切实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角度出发,严格审查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并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依法认定了医院的诊疗过错,结合该诊疗过错给甲某造成的严重损害后果予以判决,有力地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五、支付抚养费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丙某诉甲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情简介】


甲某与乙某原系夫妻,双方生育一子丙某,后经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丙某由其母亲乙某抚养,甲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因甲某以其探望权受阻为由未按时足额支付抚养费,丙某将甲某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欠付的抚养费,并以原定的抚养费不足以满足日常生活学习为由,要求增加每月抚养费。


【处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甲某应按照离婚判决支付欠付丙某的抚养费,并适当增加每月抚养费。


【典型意义】


近年来,离婚案件衍生的抚养费纠纷频发,在这类案件中,男女双方因感情破裂、婚姻解除、财产分配、子女抚养等深层次矛盾未完全化解,一方当事人常以探望权未实现而拖欠、拒付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父亲或者母亲拖欠、拒付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既影响到未成年子女的物质生存保障,又对未成年子女造成一定心理伤害。作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给付抚养费是其法定义务,探望权受阻不能成为其拒付抚养费的抗辩理由和抗辩措施。


六、保险公司应遵循法治化、科学化、人性化的原则制定保险条款及理赔标准——甲某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乙某为其子甲某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一份重疾保险。后甲某被诊断为烟雾病(脑底异常血管网病),住院治疗并进行了多次手术。手术后,甲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甲某所做手术为“小骨窗开颅术、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为由拒绝赔偿保险金。


【处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结合甲某年龄、患病部位、疾病状态、治疗手段、手术频次、手术内容等情况,从一般人的认知出发,其所患疾病属于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中将部分治疗手段作为非重大疾病的判断标准,排除在保险范围外,没有依据。故认定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理赔金。


【典型意义】


本案系未成年人患罕见病引发的保险理赔争议。监护人为未成年子女购买商业重疾险的目的在于分散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的不确定性风险,在不幸罹患重大疾病时能够及时获得经济资助,以保障未成年人得到充分有效治疗。保险公司不合理地将部分治疗手段作为重大疾病的例外情形,设置限制性条款作为免除保险责任的条件,既不符合保险法的规定,也与行业规定有悖,同时有违重大疾病保险的初衷。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有力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引导保险公司遵循法治化、科学化、人性化的原则制定保险条款及理赔标准,体现了司法为民的价值导向。


七、研学旅行也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甲某与某小学、某旅行社、某公司健康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某小学与某旅行社签订《研学旅行合同书》,由某旅行社承接某小学的研学旅行活动,研学旅行景区由某公司负责运营。学生甲某在参加研学旅行时不慎摔伤脚踝。后甲某多次前往医院进行治疗,经鉴定甲某伤情达到十级伤残。甲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某小学、某旅行社、某公司承担其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甲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活动中自身应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某小学作为教育机构与本次研学活动的组织者,未能尽到教育、管理的职责。某旅行社作为研学活动承接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某公司未能提供安全防护装备,未尽到安全保障的责任。综合案情及各方过错责任大小,各方划分责任比例为:甲某自行承担20%、某小学承担30%,某旅行社承担30%,某公司承担20%,并以此作出由某小学、某旅行社及某公司按责任大小向甲某赔偿损失的判决。


【典型意义】


研学旅行、校外活动深受孩子欢迎,但可能存在安全监管问题。本案详细分析了研学旅行中未成年人、学校、旅行社、景区各自应当承担的安全责任,通过释法说理,为各责任主体指出疏漏之处,并鼓励各个主体有针对性地加强风险防控责任落实,填补安全管理漏洞,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好的研学体验。


八、未成年人也应遵守交通规则——甲某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


甲某(10周岁)驾驶两轮电动自行车,将前方同方向步行的乙某撞伤。该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甲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乙某无责任。后乙某与甲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对损失协商无果,诉至法院。


【处理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甲某及其法定代理人主动赔偿乙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及鉴定费等。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驾驶非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纠纷。目前,未成年人驾驶各种型号的自行车、电动车在道路、公园等地方穿梭的情况多见,而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全,交通安全意识淡薄,预测和规避道路交通风险的能力较弱,行驶途中遇到突发状况极易引发交通事故,给他人和自己带来伤害。通过本案审理,向全社会传达了未成年人也需遵守交通规则,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价值理念,并将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注意事项以及违法行为带来的危害后果融入法庭教育,使当事人认识到交通安全对未成年人成长的重要性。同时,本案以调解方式化解纠纷,体现了人民法院“保护、关爱、引导、教育”未成年人的司法理念,做到了案结事了。

责任编辑:白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