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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被认定工伤,却没有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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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5-10 15:45:22 打印 字号: | |

五一劳动节后上班伊始,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当事人来到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为案件承办法官司成沅送来锦旗,表达对法官公正司法为民解忧的谢意。


案情介绍


2021年7月,常某在个体工商户张某所经营的位于砂之船商业广场的某服装店从事导购工作。同年11月,常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经西安市灞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构成工伤,经西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常某伤残等级为九级,常某获得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共计29万余元。


事故发生后,因为某服装店未给常某缴纳工伤保险费,常某向其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后双方就工伤赔偿数额未达成一致意见,常某申请劳动仲裁。2023年11月,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某服装店对裁决结果不服,向灞桥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司成沅了解到常某遭遇事故后对生活产生较大影响,某服装店也因经营不善而关闭,为了使劳动者能尽早拿到赔偿款,并最大限度减少经营者损失,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一方面告知某服装店未给常某缴纳工伤保险的违法性及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建议常某换位思考,了解某服装店实际困难,并向常某耐心分析当前面临现状,积极协商解决办法,尽早拿到赔偿补助。


经过不懈努力,双方终于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由某服装店向常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赔偿,并当庭兑付,案件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公司未依法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向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无论对劳动者个人还是对用人单位,都是一项“双赢”的保障措施。用人单位应当积极参加工伤保险,为劳动者建立工伤保险关系,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这样既能较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有效分担了用工风险。


 
来源:灞桥区法院
责任编辑:白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