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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首例涉音乐版权侵权刑事案件一审宣判|知识产权宣传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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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4-26 17:46:41 打印 字号: | |

内含上千首无损音质的网红神曲、经典老歌U盘随用随听,还可以私人定制的车载优盘,不要几百元只要几十元心不心动?


你购买的是可能是未经版权方授权的音乐,卖家的“音乐搬运”行为,也涉嫌侵犯著作权犯罪。


4月25日,新城法院公开宣判陕西省首例侵犯音乐著作权案。



案情回顾


2022年10月以来,被告人甘某以其实际控制的深圳市某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等名义,在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通过网络等途径获取音乐作品,经拷贝机批量复制,制作成音乐U盘,在抖音、淘工厂等网络销售平台对外出售。


截至2023年3月26日,甘某在淘工厂平台经营的某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共计销售侵权音乐U盘12万余单,在抖音平台经营的某商行等16家店铺共计销售侵权音乐U盘1.4万余单。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甘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音乐作品,在抖音、淘宝等网络平台销售侵权音乐U盘十余万单,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结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甘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责令被告人甘某在缓刑考验期间禁止从事电子音像产品相关工作。


法官说法:


王永 新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员额法官


该案是陕西省首例侵犯音乐版权类刑事案件,被中央宣传部版权管理局等五部委联合挂牌督办。


本案中,被告人甘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仍将通过网络等途径获取的音乐作品批量复制后制作音乐U盘,且复制并销售侵权音乐U盘13万余单,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近年来,不少电商平台的商家常常以产品主体是U盘储存器为幌子,从网上花几块钱下载歌曲后,将其存入U盘内,冠以“车载U盘”的名号进行售卖。殊不知,这种未经版权方授权的“音乐搬运”行为已涉嫌侵犯著作权。盗版资源不仅是对创作者劳动成果的不尊重,同时也阻碍了音乐市场的发展。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应当尊重创作者的辛勤劳动,建立获取音乐、视频等知识产品付费的良好消费意识和习惯,与全社会一起保护文化创新动力。


西安法院也将持续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打击力度,坚持全链条打击侵犯知识产权领域违法犯罪,织密知识产权保护网,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贡献司法力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复制品数量在二千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来源:新城区法院
责任编辑:白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