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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中院发布《2022年度破产审判工作白皮书》与破产案件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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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9-15 21:06:35 打印 字号: | |

西安法院破产审判工作白皮书


(2022年度)


2022年西安中院破产审判的基本情况


2022年4月30日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安中院)破产审判的案件管辖范围主要是在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及西安市各开发区登记设立的企业法人的强制清算、破产案件,以及与前述企业相关的一审民事诉讼案件。2022年5月1日起,按照《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管辖的通知》,西安中院破产审判的案件管辖范围调整为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及西安市各区县、各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含西咸新区)登记设立的企业法人的强制清算、破产案件,以及与前述企业相关的一、二审民事诉讼案件(以诉讼标的额确定)。


清算与破产案件收结及案件类型情况


1清算和破产案件收结情况


2022年全年,西安中院共受理清算与破产类案件570件(含旧存112件),其中破产申请审查案件187件,占比为32.81%;破产案件183件,占比为32.11%;强制清算申请审查案件71件,占比为12.46%;强制清算案件68件,占比为11.93%;衍生诉讼61件,占比为10.69%。


2022年1月-2023年5月,西安中院共审结清算与破产类案件353件,结案率为61.93%。其中破产申请审查案件174件,该类案件结案率为93.05%;破产案件32件,结案率为17.49%;强制清算申请审查案件69件,结案率为97.18%;强制清算案件30件,结案率为44.12%;衍生诉讼48件,结案率为70.59%。


2022年全年,西安中院共通过清算与破产审判保障62户企业依法退出市场,处置债务22.8亿余元,解决企业职工五百余人。



2审理破产案件类型分布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案件分为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三类案件。2022年,西安中院审结的32件破产案件中,破产清算案件为30件,占比为93.8%;破产重整案件为1件,占比为3.1%;破产和解案件为1件,占比为3.1%。



3清算、破产的企业性质情况


根据企业法人类型不同划分,2022年西安中院审结的62件清算、破产案件中,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为18件,占比为29.03%;民营企业或民营控股企业为44件,占比为70.97%。



4清算、破产企业的注册登记机构情况


2022年西安中院审结的62件清算、破产案件中,其中在陕西省、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的企业案件为31件,在区、县及各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的企业案件为31件,占比均为50%。但由于西安中院从2022年5月1日才开始受理在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的企业清算、破查案件,所以区、县及开发区一级企业对清算与破产需求,要大于省、市两级。



西安中院清算与破产案件的特点


1案件数量逐年递增,市场退出机制逐步完善。2021年,西安中院共审理破产案件合计71件,2022年全年审理的破产案件合计183件,同比增加112件,案件增幅为158%。虽然这种大幅度的增长,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管辖权调整的影响,但从以往三年的数据看,从2018年西安中院清算与破产案件审判庭设立以来,案件数量虽然也连年上升,但增幅始终没有超过46%;结合2023年1-5月西安中院破产案件受理数量同比增长377%可知,破产案件的大幅增长将是不争的事实。从收案数量的大幅增长可以看出,由于西安市破产审判机制的不断畅通,更多企业改变以往在陷入困境后弃之不顾的做法,转而通过清算破产程序依法有序退出市场,西安市破产法治意识逐渐增强,企业破产法引导企业法人通过司法途径退出市场以及在破产保护下进行拯救的社会效果日益显现。


2重整、和解案件上升,以破产救治价值企业的导向增强。2022年受理的各类破产案件,仍以破产清算为主,但破产重整、破产和解案件与2021年相比,案件数量明显增加,由2021年的1件,增长为2022年的13件。数据的变化反映出,人民法院通过破产重整、破产和解拯救价值企业的职能,正在得到不断强化。


3民营企业已经成为破产审判的重要组成部分。2022年,西安中院经过强制清算或破产退出市场的62户企业中,民营或民营控股企业为44户,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为18户。该数据表明,西安中院破产审判并不以国有企业为主,而是以民营企业为主。


4月度收案差距大给均衡结案带来较大挑战。2022年,西安中院受理的清算、破产案件(不含衍生诉讼)月度收案数差距较大,收案最少的一月份收案数为2件,收案最多的七月份收案数为103件,相差51.5倍。月度收案的不均衡对均衡结案提出了很大挑战。



西安中院破产审判的工作举措及成效


1以人为本,加强破产案件团队建设


2018年5月西安中院正式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这标志着陕西省首个破产案件专业审判庭正式成立。西安中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现有员额法官六名,法官助理两名,书记员六名。员额法官均长期从事立案、民商事审判、行政审判等,具备丰富的审判经验。为了加强破产案件涉及的知识产权处置、职工权益保护等热点问题,西安中院还专门选派具备知识产权、劳动争议审判背景的法官,丰富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员额法官知识结构,为破产案件审判专业化打下坚实的人力资源基础。在做好自身破产审判工作的情况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还确定员额法官与基层法院定向指导制度,每一名员额法官定向指导3-4家基层法院破产案件审判工作,督导基层法院破产积案清理,实现两级法院破产审判资源互助共享。


2依法立案,依法公正审理破产案件


破产案件因其案情复杂、审判周期长、审判难度大,一直是民商事审判的难点。通过前文数据可以看出,2022年5月之后,西安中院受理的破产案件达到了集中管辖前的倍数级增长,破产案件立案难问题在西安中院已经基本得到解决。西安中院在破产审判中能做到应立尽立、应收尽收。此外,西安中院在破产审判中引入单独绩效考核机制,对破产案件审判施行有别于一般民商事案件的考核标准,提高了破产法官办案积极性,推动破产案件审理数量与质量双提升。


3制定规则,实现破产案件繁简分流


为提高破产案件审判效率,实现破产案件繁减分流、快慢分道,西安中院于2022年7月出台《公司清算与破产案件繁简分流规程》,通过精准识别破产案件难易程度,将清算、破产案件中的简单案件,采取简易程序审理,在管理人指定、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召开、破产财产处置等破产审判各流程节点进行程序优化,最大程度缩短破产案件审判周期。西安中院审理的西安高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由于采取简易程序审理,从指定管理人到完成所有财产分配并终结破产程序,仅用时77天,创造了西安中院破产清算案件全流程结案最快记录。截止2023年5月15日,西安中院适用《公司清算与破产案件繁简分流规程》审理的简案数量为56件,审结3件。已结案件的平均审理周期为132.7天。


4府院联动,破解破产案件审判难点


2022年9月21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和西安中院联合印发《关于建立西安市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的工作方案》,明确了破产府院联动机制的工作任务、联动机制、职责分工及工作要求,着力协调解决破产审判涉及的债务处理、职工安置、税收优惠、信用修复、企业注销、破产费用保障、金融机构参与、产权瑕疵以及打击逃废债等重点难点问题。根据工作方案,府院联动机制办公室设在西安中院,遇到破产案件中需要启动府院联动机制的事项,由西安中院发起,召集政府各相关部门研究讨论专门问题的解决方案,彻底改变了“府院联动、联而不动”的窘境,府院联动机制有效运转。


为了完善府院联动机制的具体工作联络,明确府院联动机制落地细则,西安中院与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关于推进破产企业退出市场工作的实施意见》,简化破产企业注销登记流程;针对破产企业产生的涉税问题,西安中院与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联合出台《关于优化企业破产程序中涉税事项办理的实施意见》,推进破产企业税务办理,明确管理人在企业破产涉税事项办理权责,跨部门协同合作保障管理人履职渠道通畅。此外,西安中院还通过定时进行营商环境问题征集,对破产管理人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反馈,推动相应配套政策的出台。府院联动机制的建立,发挥了政府部门与法院的不同角色优势,有力推动了西安市破产案件审理的提质增效,走出了破产审判府院联动“西安模式”。


5设立基金,解决无产可破企业困局


为解决无产可破企业在依法破产过程中遇到的破产费用没有保障、管理人履职积极性不高等问题,2020年6月,西安中院联合西安市财政局印发《破产案件援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实施细则。通过建立以财政拨付资金为主、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互助为辅的破产案件援助基金,彻底破解了无产可破企业困局。在企业类型的选择上,西安中院并不因基金以财政资金为主,就仅对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进行援助,而是不区分企业性质,仅以是否无产可破为唯一标准,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一视同仁。截止2023年5月,西安中院先后通过破产案件援助基金向64件无产可破的清算、破产案件支付管理人报酬、破产费用累计260万余元。


6设立协会,提升破产案件管理能力


2021年6月,西安中院推动成立了陕西省第一家破产管理人自律组织——西安市破产管理人协会。通过近两年的运行,协会已有单位会员35家、个人会员96名,特邀会员8家,招募会员5家。特邀和招募会员涵盖了银行、资产管理公司、拍卖拍辅机构。此外,协会先后设立会员管理、培训、考评、对外交流、财务管理、宣传等六个专门委员会,一个研究咨询机构破产法实务研究中心,以及“破产清算”、“破产重整与和解”、“强制清算”、“投资人招募与资产处置”、“审计评估与税务”等五个专业委员会,建立了协会投资人库及专家库。西安市破产管理人协会针对管理人履职中存在的疑难问题进行月度培训。2022年全年共进行12场破产专业培训,内容涵盖基础技能、高端业务、制度解读、实践分享等各方面,主题涉及房企破产、涉税问题、预重整、上市公司破产等各领域,已经形成体系完整、内容丰富、指导性强的培训框架。西安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还先后联合资产管理公司和网拍平台开展“破产重整与投资研讨会”“破产资产价值最大化的实践探索与创新交流会”等座谈会。


此外,为了保证破产案件审判质效,2019年10月开始,西安中院先后印发了《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编制规程》《破产案件管理人分级管理操作规程》《破产案件管理人考核规程》《破产案件财产处置操作规程》《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操作规程》等系列文件,为破产管理人的日常管理、工作开展、业绩考核、动态管理提供制度依据。2022年7月,西安中院首次采取淘汰方式调整破产管理人名册,将备选中介机构中履职不力、考核垫底的中介机构淘汰,并遴选新的具备破产工作经验和能力的中介机构调整进入管理人名册。通过对管理人名册的动态管理,调动入册中介机构履职的主动性,使其树立起危机意识,推动了履职能力和履职效率的提升。


7智慧破产,搭建破产案件信息平台


在“互联网+”越来越普及的背景下,西安中院破产审判也因时而动,借助西安中院信息化建设,指导西安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搭建破产案件信息化办理平台。目前,已经初步建立起以西安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官网、陕西破产网拍平台、陕西破产云招商平台为主体的破产案件信息化办理平台,并借助“破易云”微信小程序,基本实现了破产信息网上查询、网上债权申报、审核结果网上告知、云端债权人会议、网上投资者招募、破产财产网络拍卖、破产审判难点问题云端交流、破产典型案例网上发布等功能。截止2022年,西安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官网共登记录入破产案件184件,召开网络债权人会议96次,发送短信通知16.6万余条,累计接待债权人数量1.6万余人。此外,西安中院还积极与中国银行等金融机构共商建设破产资金远程监管、网上审批支付系统;与西安市科技企业共商建设破产工作文书AI生成系统,实现程序性文书自动生成功能;与西安市资产评估企业共商建设破产财产网上询价系统,降低破产财产评估变价的时间成本和费用成本。


西安中院破产审判虽然取得一定成绩,但与兄弟法院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如审判团队建设和破产审判信息化建设仍需加强、破产理论与审判实践交流的深度和广度仍需提升、打造具备地方特色的破产问题交流解决机制仍需完善等。为此,西安中院破产审判将始终坚持服从党委统一领导、依靠政府统筹协调、凝聚各方形成合力、全力提升审理质效的工作方针,始终坚持公平、公正、依法、高效的工作理念,始终坚持建立健全破产审判制度体系、不断优化破产审判工作流程、科学设定管理人绩效考核的具体工作方法,不断提升西安市破产审判水平,为把西安市破产审判工作推向全国一流,更好服务地方营商环境建设而不懈努力。


2022年度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典型案例



1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坚瑞沃能公司)系注册地位于西安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300116,主营业务为锂离子动力电池,新能源汽车租售、运营以及消防工程安装及维护。受国内宏观经济下行,国家补贴政策退坡等因素的影响,坚瑞沃能公司生产经营全面停滞,加之其为子公司提供了巨额担保,致使坚瑞沃能公司陷入严重债务危机,面临暂停上市及退市风险。坚瑞沃能公司债权人依法向西安中院申请对坚瑞沃能公司进行破产重整。


【审理情况】


在坚瑞沃能重整期间,西安中院全面指导管理人、坚瑞沃能等各方高效推动重整各项工作,严格把关和监督,在重大事项上给予指导和支持,确保重整程序依法合规开展,切实保障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具体包括:指导管理人全面接管、进行财产调查和管理、监督公司日常经营事务、受理债权申报与审核、调查职工债权、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及引入重整投资人、论证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等,截至重整受理日,坚瑞沃能的资产评估值总计约4.54亿元,债务总规模约72亿元。


在西安中院的监督指导下,管理人立足于坚瑞沃能的现有主营业务,坚持市场化手段和整体化解债务危机的原则,制定了重整计划草案,其核心思路为:在重整计划中,综合运用债务豁免、以资抵债、即期现金清偿等手段实施了全面的债务重组,全面化解了坚瑞沃能的债务危机。同时,坚瑞沃能通过资本公积转增、处置低效资产等方式,引入具备良好产业实力的重整投资人,筹集了约7亿元资金支持后续业务发展。


最终,坚瑞沃能的重整计划草案获得了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和出资人组通过并成功执行完毕,成功化解了债务危机和退市风险。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国内首例创业板上市公司重整案件,涉及7万余名股民及100余家债权人,且坚瑞沃能公司子公司锂电池出货量曾位列世界第四,市场关注度极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追回了执行法院尚未向债权人分配的执行款项1.47亿元,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广大债权人的权益。同时,坚瑞沃能公司重整案出资人组会议创下了国内出资人投票人数(381人)与同意比例(99.99%)的双项新高。坚瑞沃能公司重整执行完毕后,公司股票在证券市场运行稳定,上市公司市值较重整前增长了一倍多,取得了良好的重整效果。


西安中院在本案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高效推进审判工作,通过市场化、法治化的方式最大限度促成各方主体的利益共赢,为通过破产重整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提供了可借鉴范例。


2中航特材工业(西安)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


【基本案情】


中航特材工业(西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特材公司)主要经营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金属材料、元素、炉料、刃具、工具、电工电气产品的销售、仓储及网络销售等。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228亿元,中行特材公司的十家股东均为国内或行业内有影响的企业,自身行业优势、资源优势、平台优势明显。因主要客户发生破产风险,中航特材公司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向西安中院申请破产清算。


【审理情况】


西安中院于2018年8月3日作出(2018)陕01破申38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中航特材公司破产清算,并依法指定了破产管理人。2018年11月2日,中航特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多数股东为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上,部分股东债权人提出不同意中航特材公司破产,不愿意看到中航特材公司破产清算可能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以及重大财产损失,希望通过重整或和解,挽救企业获得重生。为了保护广大债权人利益,避免破产清算可能带来的资产损失,尽可能地发挥中航特材公司的平台优势,实现资源的价值最大化,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西安中院与管理人、债务人、债权人进行了多次沟通,寻求中航特材公司破产重整或和解的契机,听取管理人、债务人汇报并根据实际情况指导管理人、债务人制定了多套相应的实施方案,经过反复多次的沟通协调,最终确定和解,并取得绝大多数债权人的支持,形成中航特材公司破产和解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2020年1月14日,西安中院以现场会议方式主持召开了第三次债权人会议,破产和解草案获得高票通过。2020年1月17日,西安中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中止中航特材公司破产程序。2021年12月,中航特材公司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实际清偿债权2.19亿元。


【典型意义】


中航特材公司和解成功,充分证明破产和解更能调动债务人及股东积极性,能更好保证债权人合法权益,更容易为各方接受和配合,避免重整案件各方由于利益对立引发的尖锐矛盾冲突,更有利于社会和谐,有利于整合资源、共同发展。中航特材公司的和解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广大债权人利益,避免破产清算可能带来的巨大社会财富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同时尽可能地减少国有资产的损失。中航特材公司获得新生后,避免了社会资源的浪费,使职工重新获得就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


3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基本案情】


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桥证券),成立于2002年,注册资本105000.5万元,系当时西北地区规模最大的证券公司。因健桥证券违法违规经营,出现重大风险,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健桥证券进行政府托管及行政清理,并撤销健桥证券。2007年3月,健桥证券因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西安中院申请破产清算。


【审理情况】


2007年5月,西安中院裁定健桥证券破产清算。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健桥证券破产清算所涉相关诉讼几十起,最终确认债权人三十余名。在破产财产清收处置过程中,清算组将170余户账户转至西部证券接管,通过资产清收及处置等追回破产财产3亿余元,对劳动债权进行了全额清偿,清偿金额约800余万元,向普通债权人分配12次,分配金额达4亿元,普通债权人清偿比例约42.9%。


因健桥证券存在7家法人人格混同的关联方,经破产管理人申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内容,西安中院于2020年1月裁定健桥证券及七家关联公司合并破产清算。在西安中院、破产管理人的共同努力下,破产清算工作有序推进。2022年11月,西安中院裁定终结健桥证券及关联公司合并破产清算程序。


【典型意义】


该案为陕西省首例证券公司破产清算案例,案件历时较长,政府工作组、行政清理组及破产清算组各组在不同时期进行了良好的分工及协作,使得健桥证券破产清算各阶段的工作都取得了较好的成果。在清算过程中,西安中院及管理人协助健桥证券客户过渡,保障了金融市场的平稳;处理了大量冗杂的诉讼争议,实现了劳动债权的百分百清偿,保障了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管理人尽最大努力对破产财产进行了清收,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该案的审结,充分体现了西安中院破产审判工作兼具效率与公平的特点,彰显了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全面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裁判原则。


4西安市壹加壹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


【基本案情】


西安市壹加壹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壹加壹公司)成立于1999年,主营酒吧、餐饮等娱乐行业,2011年由于营业场地被拆迁,公司解散全部员工并停止经营,但一直未办理注销。2022年,壹加壹公司法定代表人接到主管税务机关通知,要求壹加壹公司补交税款近3000万元,壹加壹公司无力清偿税款、资不抵债,遂向西安中院申请破产清算。


【审理情况】


2022年6月14日,西安中院裁定受理壹加壹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并依法指定破产管理人。管理人开展工作后,向西安中院报告,其经过多方查找,接管到公司破产财产仅6千余元,但债权人仅一名且是税务机关,申报税收债权高达1.1亿元,管理人对壹加壹公司是否存在偷漏税等违法行为存有疑虑。西安中院对此高度重视,与管理人多次主动联系税务机关,详细了解壹加壹公司欠缴税、费款的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发现壹加壹公司确实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行为,但税务稽查部门并未认定其构成刑事犯罪。管理人亦向税务机关说明了相关法律后果,告知其相关权利。随后经管理人申请,西安中院裁定确认税务机关申报债权中3100余万元为税款债权,其余7800余万元滞纳金等为普通债权。2022年11月12日,西安中院依法宣告壹加壹公司破产。根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管理人将全部可供分配财产用于支付税款债权。2022年12月12日,西安中院依法裁定终结壹加壹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审理中,西安中院监督、指导破产管理人依法、高效履职,各项工作稳步推进,针对壹加壹公司欠税数额高的特殊性,积极主动与税务机关联系,畅通涉税司法案件信息交换渠道,不仅妥善解决了壹加壹公司涉税问题,还完善了破产案件企业涉税事项办理流程,充分保障破产案件税收债权依法清收,对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完善府院联动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5西安高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基本案情】


西安高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资公司)成立于1997年7月7日,是以商务服务为主营业务的企业。2022年5月24日,高资公司以其资产及经营状况恶化,严重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债务且已明显丧失清偿债务能力为由,向西安中院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


【审理情况】


2022年5月26日,西安中院裁定受理高资公司的申请,2022年6月14日,西安中院出具决定指定管理人。2022年8月16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报告执行职务情况及财产状况,核查债权表。2022年8月22日,西安中院裁定确认无异议债权。2022年8月24日,西安中院裁定宣告高资公司破产清算,并裁定确认管理人提交的财产分配方案,管理人即开始分配财产。2022年8月29日,管理人将财产分配完毕并申请终结破产清算程序。同日,西安中院裁定终结清算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是西安中院适用《公司清算与破产案件繁简分流规程》中简案程序审结的第一起破产案件,从指定管理人开始清算工作,至终结清算程序总用时77日。在很短的时间里完成了公司接管、债权申报、债权确认、资产清理、拟定财产分配方案、债权人会议表决、裁定宣告破产、执行财产分配方案、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全流程工作,展现了西安中院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后破产审判的高效率。



6西安市华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陕西华夏美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陕西华纳汽车有限公司、陕西华夏汽车有限公司、陕西华夏奔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西安市福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西安市华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已变更名称为西安万立恒业房地产有限公司)、陕西华夏美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陕西华纳汽车有限公司(已变更名称为陕西领地恒基房地产有限公司)、陕西华夏汽车有限公司(已变更名称为陕西中贸兰基房地产有限公司)、陕西华夏奔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西安市福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华威等六家公司)均由自然人李楠、马一兵实际控制。西安华威等六家公司在2015年荣获中国汽车经销商百强称号,年营业额22.77亿元,是福特、通用、克莱斯勒、标志、中国一汽等在陕西地区授权的经销商。2016年开始出现经济困难,陆续关停门店。2017开始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严重资不抵债,陆续有债权人向西安中院申请西安华威等六家公司破产清算、破产重整。西安中院于2017年11月8日裁定受理西安市华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2018年2月9日裁定受理陕西华纳汽车有限公司破产重整、陕西华夏汽车有限公司破产清算;2018年4月4日裁定受理陕西华夏美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陕西华夏奔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西安市福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破产重整。2018年4月19日,西安中院裁定西安华威等六家公司合并破产重整,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2019年5月22日,西安中院裁定批准西安华威等六家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2020年6月3日,西安中院裁定批准西安华威等六家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西安华威等六家公司重整程序。2023年裁定延长西安华威等六家公司合并重整计划执行及监督期限至2024年6月2日。


【审理情况】


案件审理过程中,西安中院发现西安华威等六家公司名下拥有汽车生产厂家、汽车金融等相关行业资源及无形资产,同时拥有位于西安沣东新城、浐灞生态区、高新区等多个商业开发用地、商用办公楼宇物业、商业门店及住宅等有形资产,具有较高重整价值,遂因企施策,根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精神,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中释明重整程序的价值,后经管理人与债权人、债务人征求意见同意后决定对西安华威等六家公司进行合并重整。


经对破产企业的充分调研,分析企业的核心竞争优势,并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结合破产企业的优势指导管理人拟定了债务人自行对核心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及非核心资产变价相结合的重整经营方案,以实物、变价的现金进行债权清偿。根据债权人债权金额分布落差大的现状,在重整计划中对于债权清偿方式作了阶梯式安排。该重整方案得到各方利害关系人的表决通过,重整程序已经终结。目前,该案处于重整计划执行期间。


【典型意义】


本案是西安中院首个采取合并方式审理的破产案件。西安中院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对危困企业的拯救价值,发挥司法的能动性,精准识别西安华威等六家公司的重整价值,及时将破产清算程序转为破产重整程序,保障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和债权人利益最大化。通过债务人自行对核心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及非核心资产变价相结合的重整经营方案,推动企业重获新生,促进地方经济健康发展。


本案还首次探索和实践非现场书面表决方式提高破产审判效率。在债权申报与审查、债权人会议组织与召开等工作中,充分保障各方利益主体权利,通过书面、网络方式降低疫情时期案件办理成本、提高案件办理质效,体现了西安中院探索破产案件办理新模式、优化破产审判工作、为营商环境建设提供更加优质高效司法保障的决心与担当。


7陕西赛威嘉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基本情况】


陕西赛威嘉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威嘉诺公司)成立于2010年9月29日,主营业务为雷诺品牌汽车销售、汽车信息咨询服务,汽车装潢、汽车配件、机电产品、电子产品、小型车维修、机动车辆保险代理等。赛威嘉诺公司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西安中院申请破产清算。


【审理情况】


2019年11月5日,西安中院裁定受理赛威嘉诺公司破产清算案。案件受理后,西安中院详细了解了管理人调查到的赛威嘉诺公司经营情况、债权债务及财产状况等基本情况。考虑到质押车辆继续搁置将变成库存车辆、贬值严重,为最大程度维护职工、广大债权人等多方利益,提高债权清偿比例,经多角度测算后,西安中院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决定对质押财产以及低值易耗财产进行处置,极大程度避免了破产财产受新冠疫情影响而带来的贬值及高额存放费用。最终,结合赛威嘉诺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在依法完成赛威嘉诺公司破产清算案的财产分配工作后,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典型意义】


赛威嘉诺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正值全国“新冠疫情”爆发期间,为了保障广大债权人的参会权,西安中院决定采用“网络直播会议”形式在钉钉软件平台顺利召开,为后续破产案件的办理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本案破产财产处置过程中,西安中院综合考虑了财产特性、市场环境及行业特点等,依法依规且及时有效的对赛威嘉诺公司质押财产及低值易耗财产进行处置,最大程度的提高了赛威嘉诺公司破产财产的价值和相关债权人的清偿率,保障了各方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的避免了财产价值的贬损。


8西安鹏程金属容器制造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2012年4月18日,西安鹏程金属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程公司)注册成立,主营金属制品业务。由于其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西安明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鹏程公司符合法定破产清算条件为由,向西安中院申请鹏程公司破产清算。


【审理情况】


2019年6月20日,西安中院依法裁定受理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2019年10月29日,西安中院主持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2019年12月30日,西安中院作出(2019)陕01破21号之九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鹏程公司重整。在确定投资人后,经过充分的协商,管理人在债权审查确认、财产调查、应收账款的追收、审计、评估的基础上,结合鹏程公司的实际状况制作了《重整计划草案》,于2020年4月23日提交法院,并提请法院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重整计划草案》获各表决组表决通过后,法院于2020年5月22日裁定批准鹏程公司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2020年5月至2020年12月期间,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鹏程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件,耗时短,使得职工和债权人的权益尽早实现,民营企业摆脱困境得以存续。自2019年6月20日西安中院受理破产清算,到2019年12月30日裁定准许重整,以及2020年5月22日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整个破产程序仅用时一年零五个月。鹏程公司作为民营制造业企业,一度陷入困境,濒临破产清算,通过重整程序成功引进投资人,投资人注入偿债资金,清偿了各类债权,企业主体存续,继续发挥价值,对于民营企业来说,获得了保护和重生。在引入审计、评估后测算,鹏程公司在破产清算的情况下普通债权清偿率为19%,且破产清算程序中财产变价的时间不可控,也会降低财产变价价值。管理人通过与投资人磋商,通过重整程序将普通债权清偿率提高了9%,普通债权以28%的比例得到清偿,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债权人的损失。


9西安枝繁叶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


【基本案情】


西安枝繁叶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枝繁叶茂公司)由田野和梁新枝两自然人股东设立,公司成立后由于股东之间出现矛盾,无法召开股东会,无法形成股东会决议,导致公司经营陷入僵局。公司股东田野先向法院起诉,被法院判决解散枝繁叶茂公司。由于无法联系到股东梁新枝,没有办法组成清算组自行清算。田野于2023年4月向西安中院申请对枝繁叶茂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审理情况】


西安中院经审查认为枝繁叶茂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强制清算条件,遂于2022年4月21日裁定受理田野对枝繁叶茂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并指定了强制清算组。法院指定清算组后,及时指导并督促清算组依法开展枝繁叶茂公司各项清算工作。清算组通过对枝繁叶茂公司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债权债务状况进行充分调查后,认定枝繁叶茂公司实际未经营,无任可财产和负债,不存在诉讼和执行案件,对外无债务、无债权。2022年7月11日,清算组向法院提交《关于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西安枝繁叶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清算报告>及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申请》,请求确认清算报告并终结清算程序。西安中院审查后于2022年7月13日裁定终结枝繁叶茂公司强制清算程序。裁定作出后,清算组办理了枝繁叶茂公司的工商注销登记。


【典型意义】


枝繁叶茂公司是典型的经营陷入僵局的“僵尸企业”。针对此类企业,人民法院通过对其进行强制清算,在全面了解公司相关情况,依法审查债权债务,解决公司遗留问题后,完成该公司的工商注销,实现“僵尸企业”清出市场的裁判目标。


10陕西隆都新能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基本案情】


陕西隆都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都公司)成立于2014年7月15日,是一家以燃气和供应业务为主营业务的民营能源企业。由于经营不善,在西安市两级法院存在多起以隆都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涉及包括拖欠职工工资在内的多种债务类型,总额超过1000万元。经强制执行未果,债权人陕西龙祥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祥公司)向西安中院申请隆都公司破产清算。


【审理情况】


   2020年8月10日,西安中院裁定受理债权人龙祥公司申请隆都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并依法指定破产管理人。在案件审理中,西安中院及时指导并督促管理人开展隆都公司破产清算各项工作,指导管理人将破产清算程序转化为和解程序。


2022年8月26日,管理人以预破产和解征询意见函的方式征询全体债权人意见,意见函中包括了和解方案,本次和解征求意见视为隆都公司进入破产和解程序中,和解协议草案内容与本和解方案无实质性变更的和解协议的表决意见。截止 2022年12月17日,和解协议草案得到全体5家债权人书面同意,同意所代表的债权额为 9794759.67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比例为100%。此后,隆都公司召开债权人会议,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隆都公司制定的破产和解协议草案,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管理人遂申请法院裁定批准和解协议。西安中院审查认为隆都公司债权人会议投票表决结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应认定债务人隆都公司制定的和解协议草案已获得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遂于2022年12月30日作出(2022)陕01破27号之四民事裁定,裁定:一、确认陕西隆都新能源有限公司和解;二、认可陕西隆都新能源有限公司与和解债权人达成的和解协议。


【典型意义】


本案审理中,西安中院首次采取了“预和解”制度。即在破产清算中,人民法院发现债权人与破产企业之间存在和解的可能时,采取拟定和解协议草案,以书面函询的方式,征询债权人对和解的意见,根据债权人的书面反馈,进一步形成正式的破产和解协议,以提高工作效率,节省办案时间。

 
责任编辑:白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