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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权受侵害 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之剖析——以医护人员张莉诉杨萍暴力伤医案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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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姚建军  发布时间:2020-07-14 17:38:44 打印 字号: | |


健康权受侵害

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之剖析

——以医护人员张莉诉杨萍暴力伤医案为视角


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以下简称《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是我国卫生领域第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对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维护医疗秩序、打击“医闹”和暴力伤医行为具有深远意义。

众所周知,在现实中,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的行为时有发生。这些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不仅包括医务人员身体躯干及器官的损害,还包括精神创伤和痛苦。在护士张莉诉病人家属杨萍暴力伤医案中,张莉就以健康权受到侵害为由,请求法律保护。围绕该案,本文对健康权的法律属性等展开分析。

基本案情

张莉系陕西西安交通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以下简称“交大二院”)普外科护士。2018年12月5日,病人家属杨萍要求张莉给其陪护的患者铺床,张莉告知等手头的事情处理完再去时,即遭杨萍殴打,致张莉受伤。当日,张莉在交大二院门诊处理后前往西安交通大学口腔医院住院治疗。其被诊断为左侧后牙区软组织挫裂伤、31-33牙牙震荡、左侧上唇粘膜挫伤、右侧眶下区皮肤抓伤、左侧背部及左上肢皮肤淤青、创伤后精神障碍、闭合性颅脑损伤(轻型)。张莉住院19天,医疗费5814.25元;出院后又先后在交大二院和西安市中心医院门诊治疗,共支付治疗费4528.74元。张莉认为,因杨萍的行为致其人身受到伤害,故诉至法院,请求杨萍赔偿医疗费11012.09元、伙食补助费1900元、护理费1900元、误工费19283.17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共计39095.26元。张莉住院期间,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杨萍行政拘留十日、罚款500元。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杨萍应赔偿张莉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损失。考虑到张莉患有创伤后精神障碍病症,酌定杨萍赔偿张莉精神损害赔偿金。关于误工费,因张莉未提交误工证明,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杨萍向张莉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17142.99元。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

健康权的法律属性 

健康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身体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也是公民受宪法保障的最基本的人权。宪法分别在医疗保健、环境保护、防止利用宗教损害公民健康及公民享有医疗服务和物质帮助权等方面规定了公民应当享有的健康权,各部门法也在宪法基础上制定了相关规定,形成了公民健康权较为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规定,国家和社会尊重、保护公民的健康权。其第五十七条更是明确了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由此可见,健康权是与生命权、身体权并列的一项人格权,属于绝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的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财产权益。自此,生命健康权被分离为生命权和健康权。2020年5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对健康权进行了规定,但都未对健康权的概念给出进一步的解读。

通常认为,健康不仅包括躯干和器官的生理机能能够正常运作,还包括人的精神、社会适应能力的状态,而健康权是自然人以身体的生理机能的完整性和保持持续、稳定、良好的心理状态为内容的人格权。

侵害健康权的司法认定

侵害健康权的责任构成作为侵权行为的一种类型,与其他侵权责任的司法认定基本相同,即一项行为是否构成侵害健康权,均应通过侵权人的违法行为、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侵权人的违法行为与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及侵权人的主观过错构成。首先,侵权人的违法行为,包括采取殴打、枪击等暴力手段,当然也存在采取污染环境、投毒等非暴力手段;其次,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即健康包括精神受损的事实;再次,被侵权人受损害的事实是因侵权人的直接行为造成的;最后,侵权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具体到本案,杨萍存在殴打张莉的行为;张莉存在创伤后精神障碍等损害事实;该伤害是杨萍的殴打行为直接造成;杨萍存在过错。因此,杨萍的行为构成侵害健康权是不争的事实。

侵害健康权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由此说明,人身损害结果中的财产损失不仅包括直接财产损失,还包括受害者本可以得到但因遭受侵害而没有得到的损失。

此外,受害人承受的精神痛苦也是健康权遭受侵害的结果和表现,即健康权遭受侵害的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根据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害手段、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精神利益损害后果,将侵权行为分为一般侵权行为、严重侵权行为和特别严重侵权行为,并据此判处不同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本案受害人张莉除身体多处受伤外,还被诊断为患有创伤后精神障碍。因此,法院酌定判处杨萍赔偿张莉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元。

行政处罚并不影响民事赔偿

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行政处理行为。行政处罚通常仅针对违法违规行为本身,不涉及其他法律关系中权益损害保护的内容。民事赔偿则强调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的客观存在,且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法律上的因果联系。因此,只要符合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人就应当承担包括赔偿损失在内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见,民事案件中的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与行政机关对该事件中的相关责任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民事与行政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行政处罚不能代替民事赔偿;行为人因同一行为已受到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其承担民事责任,即行政处罚并不影响受害人对其损害请求民事赔偿的权利。因此,本案中杨萍的违法行为虽已受到公安机关的处罚,但张莉仍可就民事赔偿部分提起诉讼,获得损害赔偿。




 
来源:新城法院
责任编辑:狄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