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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学对执行工作的一点启发
——读《交流心理学》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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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牛晶琦  发布时间:2010-09-21 09:50:41 打印 字号: | |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爱读书、读好书、善读书”征文活动三等奖

 

美国法学家罗斯科·庞德认为,法社会学主要有两个取向:一是经济学取向;另一个正是心理学取向。这些年,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转型的加速,各种矛盾、纠纷日益复杂化,这些社会矛盾的形成除了有经济利益的驱使外,背后还有深层的心理成因。因此,心理学如今已经逐渐被应用于司法实践的各个领域。然而,心理学在民事执行领域的应用依然是一个比较薄弱的环节,在这方面还有待我们进一步探索研究。

闲暇之余,我特意翻阅了姜琳老师编著的《交流心理学》。本书重点探讨了交流的心理机制与多种交流方式,以及交流心理学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通过阅读这本书,可以更好地帮助我们了解交流的本质和功能,掌握有效的交流策略与方法。这对我们更好地开展执行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众所周知,执行权不同于审判权,其权力运行的单向性决定了执行法官必然会与被执行人一方进行频繁的心理较量。这种挑战也必然对年轻的执行法官提出了更多的期望与诉求,要求我们不但要掌握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同时还应对心理学进行适当研究,从而积极寻求更为人性化、科学化、多样化的手段消解执行难题。

从这本书中得知,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其实是一种以语言、表情、肢体动作等符号化因素为媒介的信息双向传递过程。在民事执行工作中,选择正确的交流方式,才会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以下,我将以《交流心理学》这本书中区分的心理劝导、心理暗示、心理感染这三种交流方式为基础,结合执行工作实践谈一点自己的感想。

一、心理劝导

关于心理劝导,这是一种最浅层、最直接、使用率最高的交流方式。结合本书相关理论与执行工作实际,我们可以将其分为三种具体形式:概括式劝导、针对式劝导以及递进式劝导。

在本书中,编者以销售汽车为例介绍了概括式劝导。即公众在汽车销售市场不知道购买哪种车时,销售人员通常会介绍其销售的各种车辆的优点,最后促使消费者结合自身需求购买特定的汽车。不难看出,概括式劝导没有明确的目标指向,只从高度抽象的角度宣泄信息。由此可见,在执行工作中面对目的不是十分明确的当事人,或者在我们无法把握对方心理时,应该采取这种劝导方式,不要过早确定劝导的指向,以免陷入被动。

与概括式劝导恰恰相反,针对式劝导具有非常强的指向,也正因如此,这种方式通常适用于解决民事执行工作中面临的紧急问题与高度具象化问题。而且,这种方式比较适合 “没有主见”的交流对象,通过我们简单、直接的劝导,迫使其做出心理选择。

另外,我们在工作中通常不愿意碰到性格偏执的当事人。他们无法接受过于直接的信息,通常都会用情感的剧烈宣泄给自己一个缓冲期去消化信息。阅览本书后发现,对这种人我们应该采取递进式劝导。通过预先设定的心理计划引导对方跟随我们的逻辑步调一步步接受筛选过的信息。例如,我们在与当事人进行重要信息的交流前,可以考虑制定一个谈话方案,列出谈话的重点问题以及先后次序,加强谈话的逻辑性。

二、心理暗示

从本书编者对心理暗示的定义来看,这是一种更为含蓄、间接的交流方式,也是一种更深层的心理影响方式,这种方式的独到之处在于使信息接收者在自然、放松、无对抗的状态下接受信息。这对于我们执行工作的实际意义在于,执行法官有时仅仅使用简单的心理劝导并不能收到最好的效果,恰到好处的心理暗示可以从侧面为执行工作创造奇迹。例如在执行法官与当事人的谈话中,大多时候并不只是单纯的传递案件信息,可能还会在闲谈中附带一些案件外生活化的信息,在这种附带信息的加工中,我们应尤为注意,要尽量将契合交流对象价值观的理念植入进这些信息里,从而提高其对执行法官的认同感,从心理层面产生共鸣,为双方进一步沟通奠定良好的心理基础。特别是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执行中,有时确实需要我们放低姿态,与权利人几句田间地头的闲话,也许更能消除双方的距离感,要避免过于晦涩、专业的术语,用贴心、通俗的话语旁敲侧击,加强心理暗示的潜在影响力。

三、心理感染

心理感染,三种交流方式中最具艺术气息的一种。在《交流心理学》这本书中,编者提到这样一个例子:如果摆在人们面前的有两本书,一本是文艺书,一本是专业书,哪一本更能使人们受到感染呢?无疑是那本文艺书。尽管专业书能给人们知识和技能,却无法给人以感染;而文艺书通过人物、故事的描写传递了大量感情信息,更容易感染我们。人之所以会被感染,是因为人们都有“模仿心理”,人与人的交往有时就像对着一面镜子做表情,你对镜子笑,镜子里的倒影自然也会向你微笑。这些鲜活的事例让我们明白心理感染有多么重要。因此,在执行案件中,我们除了要学会娴熟地运用司法技艺外,还要时刻注意在案件中投射更多的人文情怀,巧用民事执行的艺术化效果感染当事人。特别是在我们接待一些信访或是情绪比较激烈的当事人时,尽管几句简单的嘘寒问暖、一杯温暖的茶水可能并不能解决实际问题,然而这种人文关怀也许可以感染对方,收到意外的惊喜。

四、结语

    时至今日,我们都承认 “执行难”已经不仅仅是司法问题,然而现实问题是,这个难题的攻坚克难者却依然是我们的执行法官,因此,我们必须逐步建立自身特有的语言特征、思维方式和逻辑习惯,才能在执行案件中精准地捕捉当事人的心理,也才能在与当事人进行的频繁心理交锋中占据优势。这些,都离不开心理学在民事执行工作中的有效应用。其实,在日常工作中,我们都会不自觉地运用多种心理学的方法解决现实问题,只是我们疏于对这种类型化思维加以系统性的归结。今天,我对这些做了粗线的总结,也只是对我们大家共有财富的简单提炼,希望藉此大家能充分认识到心理学对执行工作的重要意义,特别是要学会从心理学的视角切入民事执行领域中的一些“非制度”要素,尽可能地将执行工作中的“实践理性”纳入到理论思考的视野之内。毕竟人类思维的有限理性一定会影响我们对法律问题的识别判断,通过对心理学的针对性研究,才可以拓展执行法官面临现实问题时的眼界与思路,也才能切实将人性化司法的理念贯穿于民事执行工作的点滴之中。

责任编辑:张小峰